政策速递|推动技术经理人资质互认!《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体系建设工作指引》印发
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体系建设工作指引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33号)的工作安排,为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一、建设目标
体系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打造集“线上淘宝网、线下广交会与科技创新Mall”功能于一体的科技成果转移与孵化体系,构建“资源集聚、开放共享、规范有序、体系完备”的高能级、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按照“1+N+X”模式形成“省中心+分中心+基层站点”的全覆盖、市场化运营网络,显著提升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的效能,为湖北省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坚实支撑。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1”个省中心
省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构筑全要素资源汇聚服务底座,规范标准化交易撮合供需通道,贯通全周期服务转化链条,打造跨区域协同交易枢纽,为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提质增效、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走向纵深、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供坚实支撑。主要负责政策落实、资源集聚整合、交易规范制定、线上平台搭建、技术交易撮合、技术经理人培养、转化绩效评估、服务体系建设、线下空间运营等工作。省中心依托湖北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技交所)建设,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市场化运营机构中部(湖北)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部科服)。湖北技术交易所承担公益职能。省中心主要任务包括:1. 形成成熟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健全体系运行机制,出台分中心建设标准、申报流程、年度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培育、资源流转、内部协作、对外合作等规范,形成管理顺畅、资源富集、协同高效的良好生态。
2. 布局区域联动的三层服务架构。建立完善的跨区域三级服务体系,实现省内主要市州区域分中心全覆盖,光电子信息、汽车制造与服务、大健康、现代化工及能源、现代农产品加工等重点支柱产业行业分中心全覆盖,高新园区基层站点全覆盖;争取实现分中心在鄂湘赣三省全覆盖,辐射中部、链接全国;常态化开展体系日常管理、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为体系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3. 建设高效实用的线上服务平台。完善中部中心线上平台,汇聚六省核心科创数据,构建覆盖中部的科创数据“资源池”,规范数据及服务,功能覆盖三级数据填报与流转、跨区域智慧数据中枢、科创数据展示、全流程交易、资源“共享预约”、云路演、技术经理人在线抢单、科技金融赋能等功能。
4. 整合技术交易的全链条服务。以体系内机构为主体,联动新型研发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平台,建立全链条服务机制,构建覆盖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繁荣活跃的要素流动市场;梳理成果转化相关扶持政策,整合办理流程,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一站式”集成服务窗口。
5. 加强跨区资源的联动合作。以长江科技创新要素大会、中部技术经理人大赛、科技服务业生态大会等区域品牌活动为抓手,以中部技术市场联盟、湖北省科技服务业创新联盟等跨地区组织为基础,加强跨区合作。推动跨省技术合同认定、成果评价、技术经理人资质互认,与中部六省、长三角、大湾区、京津冀等区域构建多赢的合作模式;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设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打造国际技术转移特色品牌,助推高质量技术、产业出海,促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乃至中部实现有效转化和产业化。
6. 规范技术交易的服务及市场。研究制定科技成果入场交易规则;制定成果筛选、成果评价、人才评价、机构评价、风险评估、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标准;在成果评价、权属界定、收益分配等方面创新机制;基于宏观政策、产业动态、技术路线与区域创新资源等多元数据开展系统分析与深度研究。
7. 探索市场化运营的合作模式。制定中部科服市场化运营计划,探索通过建立分公司、合资创办公司、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分中心建设;探索公益化服务上下游的市场化延伸,形成“基础服务保底线、增值服务创价值”的格局;搭建科技金融对接平台,开发特色金融产品。
8. 培养专业全面的技术服务队伍。落实技术经理人相关政策,完善培训大纲、师资和课程,共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根据产业需求,将培养普适型人才与特长型人才相结合,构建更全面的技术转移服务队伍。
(二)建设“N”个分中心
分中心分为区域分中心、行业分中心两类。区域分中心一般设在地级市州,武汉市可在科技型企业集中的区设立区域分中心,由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建机构。区域分中心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整合区域内创新资源,搭建技术供需对接渠道,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地落地转化,助力产业升级。行业分中心由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承建,负责统筹整合中部地区本行业全产业链创新资源,开展行业共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搭建行业技术交流合作平台,推动行业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引领行业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分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1. 建设综合服务实体。配备一定面积的实体空间,打造路演中心、服务窗口等多区域功能模块;组建专职运营团队,实现市场化运营;开展政策咨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成果登记、金融服务等日常服务。
2. 挖掘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梳理本地区/行业的成果产出,广泛征集、筛选并在平台发布各类科技成果信息,完成重点成果登记;围绕地方重点产业,深入挖掘、梳理并在平台发布技术、人才、项目、资金等需求信息,为产业发展提供精准的匹配资源。
3. 打造转化活动矩阵。围绕“供给、需求、服务”三端协同,面向本地区/行业主导产业举办大型成果转化对接品牌活动;开展成果推介、需求对接、金融对接系列路演活动,通过高频次、高质量的活动,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的深度融合。
4. 培育创新服务载体。建立全区域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联系清单,摸清地区/行业内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投融资平台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情况;组织开展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培育工程;联合高校院所、园区和企业等各方资源,指导支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的建设。
5. 培养服务人才队伍。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人才培养基地,组织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育,通过专业培训,打造一支适应本地技术转移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6. 构建服务体系。推进本地区/本行业中部中心基层站点建设,打造区域内资源流转体系,分中心建立 3 年内实现县区服务站点全覆盖、重点产业/企业需求站点全覆盖、重点科研机构资源站点全覆盖。
(三)建设“X”个基层站点
基层站点分为资源站点、需求站点、服务站点三类,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和考核,在分中心统筹指导下开展专业化服务工作。
资源站点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成果供给类机构设立。主要任务是围绕自身优势,深入挖掘和筛选科技成果、人才团队、研发能力等科技创新资源;将筛选后真实有效的信息及时上传至信息平台,构建稳定可靠的成果供给源头和智力资源库;响应体系内机构发出的工作请求,积极协调所在单位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为体系内协同合作提供支持;开展日常业务咨询与政策宣传工作。
需求站点主要依托科技型企业、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高新区、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产业联盟、产业集群、行业协会及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等需求集聚类机构设立。主要任务是围绕自身优势,针对行业领域或产业集群,深入挖掘和筛选技术需求、人才需求、金融需求以及中试孵化过程中需要的各类服务需求,形成真实有效的需求池;负责对已发布的需求跟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意向合作单位,或委托服务站点、技术经理人等专业力量开展对接撮合,推动需求的有效响应与落地;响应体系内机构发出的工作请求;开展日常业务咨询与政策宣传工作。
服务站点主要依托产业研究院、科技服务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产业联盟、技术转移中心、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金融投资机构、技术交易市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类机构设立。主要任务是为成果与需求的精准匹配、供需对接撮合及全流程转化服务。具体包括:开展供需对接和提供涉及成果转化全流程的各类服务,包括技术诊断、价值评估、概念验证、中试孵化、知识产权运营、法律咨询、商务谈判、投融资对接等,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的精准对接与转化落地;响应体系内机构发出的工作请求,积极协调所在单位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为体系内协同合作提供支持;及时跟踪各类需求的发布及进展情况,联络各方资源提供对接服务;开展日常业务咨询与政策宣传工作。
三、建设条件
(一)分中心申请条件
建议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区域内选择一家高校院所、事业单位、科技型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区域分中心拟承建单位,也可与中部公司共同成立新的公司承建。行业分中心由拟承建单位自行申请。申请设立分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拟承建单位应制定分中心建设方案。区域分中心建设方案宜取得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可,并配套相应的支持措施;行业分中心建设方案应明确运营资金的自筹规划,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2. 配备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固定工作场所,打造多区域功能模块,为成果转化日常活动提供场地保障,空间布局合理,服务窗口的标识指引清晰。
3. 成立专职运营团队,成员不少于 6 人。所有成员应取得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技术经理(经纪)人培训合格证书,主要负责人从事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不少于 3 年且取得中级或以上证书;运营团队可由拟承建单位抽调专职人员组建,也可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委托中部公司等专门的服务机构开展运营工作。
4. 拟承建单位业务范围应包含科技服务,无不良记录,具备统筹协调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创业孵化、科技服务、科技金融等综合服务的能力,能够组织开展具有影响力和实际成效的科技政策培训、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投融资路演等主题活动。
(二)基层站点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基层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固定工作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及稳定的合作伙伴。
2. 从事站点工作的人员不少于 3 人。所有成员应取得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技术经理(经纪)人培训合格证书,主要负责人从事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不少于 2 年,具备开展资源挖掘、甄别的能力。
3. 机构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投融资服务的能力。
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概念验证中心、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可免于资质审核,直接申请授牌。
四、申请流程
机构申请加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体系实行自主申报、分类审核。
(一)分中心设立申请流程
1. 符合建设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分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编制建设方案(见附件3)。区域分中心经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至技交所,行业分中心由申报单位盖章后直接提交至技交所。
2. 技交所依据建设条件对申报材料和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由技交所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名义发文认定。
3. 技交所授予机构相应铭牌及编号,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二)基层站点设立申请流程
1. 具备建设基础的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基层站点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属地区已设立区域分中心的,由区域分中心进行初审,盖章后提交至技交所;未设立区域分中心的地区,由申请单位盖章后直接提交至技交所。
2. 技交所依据建设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认定,授予机构相应铭牌及编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认定机构清单。
五、运行管理
(一)运行机制
1. 体系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机构自申请之日起应指定一名固定联络员,负责该机构在体系内的全部交互工作并确保及时反馈,联络员变更应及时向技交所报备。
2. 体系依托中部中心线上平台构建创新资源内部流转平台。各基层站点应常态化发布经核实的科技成果、专家团队及人才信息,真实有效的技术、人才、融资等需求信息,可提供的专业服务产品信息。所有发布信息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3. 各机构应及时响应平台推送的协作请求、需求匹配通知等,根据平台需要报送活动开展、典型案例、服务成效等数据信息,积极组织或参与平台发起的科技成果对接、投融资路演、政策培训、技术经理人交流等活动,并报送活动总结及成效。鼓励组织人员参加体系组织的技术经理人培训、政策解读等能力提升活动,并按年度汇总报送培训情况及持证人员变动情况。
4. 分中心负责对本区域、本行业内基层站点的信息流转情况进行跟踪,并提供相关服务。省中心关注信息流转情况,对超时或长期无进展的信息,可协助推动处理或提供支持。
5. 省中心鼓励分中心、基层站点之间开展协作,打破地域和行业壁垒,基层站点可结对组团,围绕特定产业链条开展联合服务。省中心定期组织体系内机构开展经验交流、项目对接等活动,协同推进成果推介、需求发布、人才培育等重点任务,推动创新资源在中部地区有序流动与高效配置,持续提升体系整体服务效能。
(二)动态管理
1. 技交所结合省科技厅年度工作安排及各地市创新指标,提出中部科服、分中心及基层站点的年度工作任务。分中心可酌情制定所辖基层站点的任务分配与激励措施。
2. 技交所每年对体系内机构及联络员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布,并适时开展相关奖惩工作。
3. 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退出体系分为主动退出和责令退出两种方式:
主动退出:因机构自身原因自愿申请退出。
责令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部中心撤销分中心/基层站点资格:
(1)三年内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2)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3)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拒不配合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属于主动退出的,由机构向技交所提交书面申请,技交所审核后公告退出;属于责令退出的,由技交所核实后作出决定,书面通知机构及其承建单位,收回编号并对外公布。
主动退出的机构运营主体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体系;责令退出的机构运营主体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体系。
省中心鼓励分中心、基层站点之间建立协作网络,打破地域和行业壁垒,推动创新资源在中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序流动与高效配置。支持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技术转移活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持续提升体系整体服务效能。
附件:1. 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分中心申请表
2. 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基层站点申请表
3. 分中心建设方案编写建议提纲
4. 中部技术交易市场联盟介绍
5.湖北省科技服务业创新联盟简介
来源:湖北交易所、技术转移研究院